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沈明均
四川邻水县检察院从2011年7月正式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截至目前,共成功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7件,发放救助资金17782.90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同时,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谨就邻水县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刑事被害人救助能力有限。有些救助对象虽然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但是由于该县的救助资金非常有限,只能优先救助更加急需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不能实现应救助尽救助。例如邻水县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每年财政拨款12万元,且大部分由法院使用,检察院只能优先救助更加急需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一些救助对象虽符合救助条件,却得不到救助。资金短缺已经成为救助工作的最大阻碍。这个问题在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二是救助资金审批周期过长,程序过于繁琐。检察院从启动救助程序一直到救助金拨付到位,最长甚至需要耗时数个月之久,这对于要解决被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来说往往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三是救助方式方法单一,欠丰富灵活。刑事被害人救助目前主要还局限于经济救助,救助方式的多元化还有待提高。
四是工作起步较晚,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时间较短,起步较晚,该院从2011年才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之前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很少,所以目前在很多方面都还处于摸索阶段。
五是内部的协作配合不够默契。院内各部门对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部分案件承办人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及时告知控申部门,加之牵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控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直接接触具体案件,导致信息不畅,不能及时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
二、对策建议
一是把救助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且科学划定公、检、法救助范围。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国家的责任,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既对犯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解决了被害人的实际困难,补偿了被害人的部分人身、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抚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伤害的心理,化解了社会矛盾,也是对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修复。国家应该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如果国家财政能够提供大力的支持,那么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能力就能得到大幅度提高。
为了避免遗漏救助和重复救助,防止公检法互相推诿和无所适从,需要科学划定公、检、法三机关的救助范围。建议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紧急救助纳入公安机关的救助范围;把审查起诉阶段亟需紧急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纳入检察机关的救助范围;把审判阶段以及刑事自诉中对刑事被害人的紧急救助纳入法院的救助范围,真正把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后的追偿机制。公检法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了救助的,在法院判决后,在公检法机关对被害人提供救助的数额内对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追偿回来的资金可以用来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这样也可以部分缓解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财力的不足。
三是明确规定救助意见的审批和审核时限。针对实际工作中政法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等单位的救助资金审批周期过长,程序过于繁琐,救助资金到位时间较长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救助意见的审批和审核时限,提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效率,有利于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得到及时解决。
四是救助和其他相关制度相结合,使救助方式多元化。不断完善救助制度与信访工作、刑事申诉与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民政、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全方位开展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现金救助、帮助解决低保、协调发放生活补助或定期补助、支付应急医疗费用、协调减免被救助人子女的学费以及帮助办理转学等多种救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救助。
五落实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协作配合。针对检察院院内有关部门的个别检察人员对救助工作不够重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及时告知控申部门,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的情况,必须严格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贻误工作,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以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感。
六是加强调研,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公检法机关或与人大联合开展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作者单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崯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