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韩成林 何照明)旺苍县检察院派驻木门检察室检察官一行主动深入村组农户家中走访,积极参与该村社会综合治理,对一名群情民愤较大的“村霸”进行了警示教育活动,成功有效地化解了一起恶性上访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社会效果。
据检方介绍,2015年3月,旺苍县九龙乡印斗村村委会就土地纠纷组织康某某、杨某某夫妇与王某某调解,不料调解不成,康某某及其女婿与王某某发生了激烈的打斗,致使康、王不同程度受伤、村委会办公室场所设施严重受损,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事后,涉事当事人王某某多次就此事向市县两级党政、检察机关申诉上访。为妥善处理本起纠纷,维护一方和平处突维稳和谐社会建设,在市院宣教处建议下,旺苍县院木门检察室派员查阅核实了申诉控告材料,走访询问了10余名知情群众和村社干部,调阅了乡政府和派出所调查、调解笔录。经查发现,康某某、杨某某夫妇现均年过半百,在村里经营商店,但二人脾气暴躁,遇事激情冲动,易怒易躁易性情暴力倾向神经质,属当地人看来所谓的“村霸”,自1991年以来,此二人多次与同村村民发生争执、打架,在当地人中负面影响恶劣,群情民愤较大,传闻口碑甚差。为此,7月14日,派驻木门检察室工作人员对康、杨夫妇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其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反思自身多方面不足,积极维持和睦邻里关系,尽可能的避免暴力事件再次发生。二人深受教育并内心深感触动,当场心诚悦服主动表态,“以后为人处世,遇事交际应酬尽量和和气气、远离是非口舌纷争”、“从今以后,遇事和为贵,理智克制个性暴躁,不再惹是生非”。
据悉,在同日,派驻木门检察室工作人员为上访人王某某进行了案情分析和释法说理,指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同时表示,将日后参与本案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王某某对此答复表示认可和满意,承诺不再就此案做无序的申诉和上访。
【承办检察官释法】
本罪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根据本案案情全面剖析,该案属轻微伤,还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