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思考丨为保障“十五五”顺利开局起步作贡献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法官释法: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何晓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近期,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从这起案件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公司任业务分部经理,后原告提出离职申请,双方签订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应支付6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但该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故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故喀什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了原告的诉讼。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