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何晓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近期,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从这起案件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公司任业务分部经理,后原告提出离职申请,双方签订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应支付6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但该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故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故喀什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了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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