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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检察院“检纪”协作奏响反腐“好声音”

发布时间:2015-06-30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王杰)“被调查人王某某是党员,虽然经过调查不构成受贿犯罪,但是我们会按规定把案件线索移交给纪委处理……”,这是沭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汇报关于村民举报王某某贪污线索的调查情况。根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要求,沭阳县检察院在自侦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创新机制,加强与纪委的协作配合,不断提升反腐工作质效。

  侦查前案件线索通报机制。

  该院与当地纪委建立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对各自立案或者受理的举报线索,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专人负责通报、移送。比如该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的,应该向纪委通报,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该院需将案件移送纪委,并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证据材料、涉案款物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此外,该院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也要及时移送纪委,并提供相关材料。截止目前,该院在2015年已向纪委部门移交案件线索2件3人,查实1件2人,另外1件1人正在调查之中。

  侦查时侦查协作机制。

  2015年初,该院与纪委合作,携手侦破了沭城镇重大贪污、受贿窝案,立案侦查6人,涉案数额达200余万元,为该院2015年反贪工作取得“开门红”。据悉,该院与纪委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逐步建立协作机制,依照相关规定积极提请纪委部门协助办理案件,纪委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正式移送前可以商情该院提前介入进行初查,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该院与纪委就移送哪些材料达成一致意见,包括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等。例如2014年度纪委向该院移送的原龙庙镇党委书记仲某某受贿案、扎下镇胡道口村支部书记胡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等案件的侦破,都是“检纪”协作的成效。

  侦查后共同反腐预防机制。

  近日,该院与纪委又“忙活”起来,耿圩镇、财政局、教育局等单位经常能够看到检察人员与纪委工作人员的身影,这是“检纪”在办案之余,正在各单位联合进行反腐宣讲呢,起到了很好地警示效果。据悉,在每个重大自侦案件结束后,该院定期与纪委进行沟通协作,对涉案的重点单位进行反腐宣讲,防止类似案件在同一单位发生。例如在刚刚结束沭城镇重大贪污、受贿窝案侦结后,该院与纪委专门组织精干力量为沭城镇及全县财政系统人员开设反腐讲座,告诫大家不要重蹈覆辙。2015年以来,为积极配合执法规范化专项行动的开展,该院反贪、预防等部门联合纪委已进行法制宣讲十余次,为营造廉洁自律的公务环境,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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