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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出台《案件审核及诉讼文书签发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喀什中院率先迈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第一步

——将诉讼文书签发权下放至审判长手中

  公众全民讯(高红 魏刚)近日,喀什中院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制定下发《案件审核及诉讼文书签发办法》,将诉讼文书签发权下放一线办案法官手中,在全疆法院系统中迈出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第一步。

  《办法》的施行,改变了以往案件审核和诉讼文书结案后还需要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才能结案生效,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需要提庭务会、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影响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改革后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即可结案生效,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

  《办法》从规范审判活动中各个权利主体的责任范围和权利清单为切入点,还权于合议庭,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了合议庭、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庭长、院长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对审判长、庭、(局)、分管院领导、院长在案件审核及诉讼文书签发工作中责任和权限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增强各责任主体,特别是主审法官和审判长的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了案件审核和诉讼文书审批的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裁判文书签发权的下放,并不意味着院、庭长成了“甩手掌柜”,削弱了领导权力,放任了对合议庭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相反将会更加规范和强化了院、庭长领导、组织和监督职责。《办法》明确了院、庭长对分管部门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可书面建议合议庭复议,或者建议案件提交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体现了监督留痕;对一线法官个人来说意味着今后将对自己审理签发的案件终身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将被追责到底,既有压力更有动力,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责任,有利于增强法官在案件审判活动中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从而加快提升一线法官队伍整体的素质。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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