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武小雅)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人鲍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家住敦化市的鲍某因需要为自家准备烧柴,4月30日天微微亮鲍某便携带手锯,驾驶他人三轮车到家附近的林场内采伐,将事先看好的一株树木砍伐,而后被林业巡防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经鉴定,被告人鲍某非法采伐树种为天然水曲柳,株数一棵,天然水曲柳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立木蓄积共计0.04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鲍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近年来在我辖区屡有发生,一方面是老百姓为了谋取一时的私利采伐保护植物,另一方是对环保、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淡漠。根据本案案例,法官想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保护林木资源,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爱护我们的公共绿地,为建设和谐家园贡献力量。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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