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朱雯)知法、学法、懂法、用法,能够全力维护好我们自己的权利,不懂法会让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让自己失去相应的权利。近期,伊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遇到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申请人孙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申请人钟某将购车款支付给孙某,通过孙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孙某并出具收条,后因某些原因钟某不要公司购来的车辆,便向孙某索要购车款,但因孙某已将购车款转帐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无法偿还钟某的购车款。钟某便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其购车款三十余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了解,被申请人孙某只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因在工作中曾与申请人钟某有交易往来,后钟某又欲购车,便于已不在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孙某联系,想通过孙某向公司购买车辆,孙某便收了钟某的购车款,帮助钟某向公司购车,孙某将购车款转帐给了公司购买车辆,后因其他原因钟某又不要公司购买来的车。钟某便将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因孙某不懂法,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愿意承担钟某三十余万元的购车款。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将本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被执行人才恍然大悟,自己要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孙某现只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月薪两千元左右,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购车款,况且这笔案款孙某已转帐给了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私自使用。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对其说明了此案的有关法律问题,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钟某的这笔案款,在执行员的耐心解释后才明白自己还有向汽车销售公司追诉的权利,遂孙某决定另案起诉汽车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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