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 近日,玉林市陆川县沙湖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自留山经营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属不一致引发的纠纷,促进了邻里、宗亲之间的和谐。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当时沙湖镇新街村岭咀队村民吕某华与沈某某分别在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自留山上种植单竹和青皮竹。1984年,岭咀队将自留山的经营权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上。吕某华与沈某某种植的单竹和青皮竹所在山岭的经营权被分配给吕某生。由于吕某生常年在外工作,生产队分配自留山经营权一事不甚了解。2018年,吕某生回老家生活,了解到生产队自留山经营权分配一事,逐向吕某华、沈某某提出让其将单竹和青皮竹移除并要回自留山经营权。吕某华和沈某某认为,竹子是自留山经营权分配之前种植,吕某生要回经营权可以,但必须补偿每人1000元。吕某生认为吕某华和沈某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没有答应。吕某生与沈某某的老公是堂叔侄关系,与吕某华是邻里关系,三方因此事闹得宗亲、邻里关系不和,矛盾纠纷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
沙湖司法所接到案件后立刻开展调查取证,详细了解矛盾症结后,约三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协调,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调解员对吕某华、沈某某指出,这些年种植竹子有一定的经济收益,吕某生要回自留山经营权是合理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应阻挠,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不应因这百来十块钱影响到乡里乡亲的关系。调解员从亲情、感情方面对吕某生进行劝说,劝其要高风亮节,合理补偿,适当安抚吕某华和沈某某的情绪。
最终,在调解员的感化劝说下,三方达成和解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吕某生分别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给吕某华和沈某某,作为移除竹子的处置费用。吕某生也对平日里的不礼貌言语向沈某某道歉,调解现场充满有说有笑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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